為推進文化和旅游規劃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規劃在文化和旅游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實際,制定《文化和旅游規劃管理辦法》,并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6章33條。第一章“總則”,提出了出臺《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以及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單位。第二章“立項和編制”,要求進一步加強規劃立項和編制管理,要求規劃編制單位加強前期研究,規范起草規劃文本,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第三章“銜接和論證”,強調建立健全規劃銜接協調機制,落實國家發展規劃要求,要求規劃編制單位加強規劃銜接,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第四章“報批和發布”,重點對規劃的報批程序、報批要件作出規定,明確了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的報批要求。第五章“實施和責任”,就規劃的實施、評估、修訂、督查作出規定,明確了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要求。第六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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